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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常见问题答疑
来源: 2023/4/18 9:05:44

一、框架协议政策类热点问题


1. 框架协议采购的定义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备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核心在与小额零星采购工程不符合标准明确、统一的要求。考虑到框架协议采购的两阶段特点和工程项目计价的复杂性,如果对工程项目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在具体工程标的未确定的情况下,无法形成有效的工程量清单,一般只能进行“费率招标”。而在“费率招标”的情况下,在入围阶段竞争中,只有费率(即施工管理费和利润等间接费用占工程直接费用的百分比)是确定的,在合同授予和合同履行中,工程单价要套相关工程定额或者工、料、机取费标准,工程量要按实结算,入围阶段的费率对整个工程造价的影响事实上是相当有限的。同时,建筑、水利、交通等不同行业的工程专业跨度比较大,在具体工程标的未确定的情况下,对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方案也难以进行有效比较和评审,这也就意味着在第一阶段的入围竞争意义不大。为了防止框架协议采购在实际操作中再次演变成资格入围,财政部决定暂不将政府采购工程纳入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


2. 框架协议采购作为第七种政府采购方式,与公招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传统方式有哪些不同?

    框架协议采购作为第七种政府采购方式,与公招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传统方式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不同: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有单一项目采购。


     二程序不同:框架协议采购具体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签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的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三供应商的范围不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名中标(成交)供应商,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者多名入围供应商。


3. 框架协议采购与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有何联系与区别?

     1.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与框架协议采购关系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两阶段采购方式是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立法的重要渊源。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是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的扬弃;是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升级版;是对以往两阶段采购方式的规范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的结果。


      2.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与框架协议采购的相同点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继承了以往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库等两阶段采购方式的主要基因,它们有着共同的本质特征:两阶段采购、招采分离。


       3.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与框架协议采购的不同点


       (1)权力主体不同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第一阶段实施主体是采购人或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第二阶段实施主体是采购人;框架协议采购在第一阶段的实施主体是征集人,第二阶段实施主体是采购人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对象。


     【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2)法律地位不同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两阶段采购方式既不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也不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可的采购方式,只是一种集中采购机构惯用的采购方式而已。协议供货采购方案无须审核或备案。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则是国务院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部令第110号正式立法,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第七种政府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的采购方案需要审核或备案。


     【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3)适用范围不同


      在实践中,协议采购、定点采购通常仅为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的采购项目。


      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三种主要情形,除了集采目录内、小额零星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外,还包括目录外、年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两类服务项目:一类是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另一类是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4)采购需求确定的精细程度不同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通常不分设采购包,或者尽管有设置,但采购包设置比较粗放,采购需求标准不明确。例如采购打印机,通常不设标包或者设置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三个采购包但未设置具体的标准和要求。


       框架协议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明确每个采购包的具体技术和商务要求,而不是笼统地针对某一类采购项目。例如采购打印机,首先要区分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再根据彩色、黑白、打印幅面、打印速度等,分设采购包,然后再对每个采购包逐一拟定参数配置等具体需求。与此相应,每个供应商对每个采购包也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


     【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竞争程度不同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一方面有时会演变成入围采购,没有竞争性;另一方面协议货物、定点采购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框架协议采购在第一阶段有竞争,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确定入围供应商必须有竞争和淘汰,淘汰比例一般不低于20%,而且至少要淘汰一家供应商。其中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


    【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6)合同授予透明程度不同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一般侧重于第一阶段的公开招标过程,对第二阶段合同授予各地做法不一。有的虽然要求采用二次竞价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对于如何选择参与竞价的供应商没有严格约束。有的让采购人自主选择3家入围供应商进行竞价,有的虽然面向所有入围供应商进行竞价,但竞价信息不透明,或者规定的竞价时间异常短,让大多数入围供应商来不及响应。由于合同授予上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太强,有些入围供应商仅缴纳了一笔入围代理服务费,却得不到任何一单生意。


       框架协议采购对框架协议订立和合同授予这两个阶段都有相应的规范,针对第二阶段,重点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则事先公开,还有封闭式框架协议的成交结果要公开,让入围供应商彼此都知道,框架协议项下实际成交了多少合同,分别都是谁得到了合同。


     【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条。


       (7)定价机制不同


        由于采购标的和需求不明确,必然导致协议供货普遍缺乏严格的定价机制。例如报价大多是由厂商以出厂价或销售指导价为基准,报出价格在此基础上乘以折扣率,而出厂价或销售指导价又由厂商所掌控,由此造成协议供货价格虚高的痼疾,甚至有些协议供货允许生产厂商对同一采购包用多款产品混合报价,供应商通过不平衡报价最终导致实际采购价格居高不下。


        框架协议采购从确定入围供应商到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都是针对具体采购标的、具体产品确定价格和进行价格竞争,对同一采购包,除征集文件要求同时对产品的选配件、耗材进行报价,运用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对产品进行价格评审外,不允许供应商用多个同类产品进行报价。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容易脱节,一些采购人甚至不知道入围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有什么优惠承诺、框架协议到底约定了哪些内容。采购人通常是从入围供应商中挑选一家中意的供应商,然后再与该供应商自行协商确定具体合同条件。框架协议约定的事项难以在采购合同中得到全面落实,合同价格的形成无约束且不透明。有些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即便两个阶段不脱节,严格按照框架协议履行,但合同价格的形成同样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例如,那些以出厂价或销售指导价等为基准报综合优惠率的协议供货,协议价格的约束力本就不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还有一些服务定点采购,虽然人工单价等管控住了,但服务人员数量、工种、服务项目涉及的货物价格等有时候是一笔糊涂账。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应当确定框架协议的最高限制单价,这就要求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标的进行报价,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要求明确预估采购数量,以期达到一定程度的“带量采购”竞争效果。那么如何确定“最高限制单价”呢?《办法》做出了进一步的硬性规定:货物项目,单价按照台(套)等计量单位确定,其中包含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服务项目,单价按照单位采购标的价格或者人工单价等确定,所涉及货物的费用,能够折算入服务项目单价的应当折入,需要按实结算的应当明确结算规则。那么“最高限制单价”如何确定呢?《办法》明确: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应当通过需求调查,并根据需求标准科学确定。那么如何开展需求调查呢?《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意见。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这里的两个“应当”都是强制性规定,这在操作层面为通过需求调查确定“最高限制单价”提供了制度支撑。这样在整个采购过程中,构建了“最高限制单价—入围单价(协议价格)—实际成交价格”逐次递减的价格约束机制,堵住了协议供货价格虚高的漏洞。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协议供货一般是采购人与供应商自由谈价,框架协议则是确定了明确且严格的定价机制。


    【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8)采购方式、采购期限要求不同


      协议供货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出台前,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出台后,取消了必须招标的要求;封闭式框架协议第一阶段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征集供应商,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方式征集供应商。


      协议供货无明确的采购期限规定,框架协议采购有明确规定,其中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4.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5.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般不低于20%,而且至少要淘汰一家供应商。因此,征集文件的主要内容。


6.  封闭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


      《办法》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只有两种情形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一是前述框架协议采购第一种适用情形中,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疫苗采购;以及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并且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在一些地方,电信服务商不足3家。二是前述框架协议采购第三种适用情形中,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并且为了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服务,需要让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加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比如,政府购买失业培训、养老、体检等服务,服务对象可持政府发放的代金券等凭单或其他证明,从入围供应商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


7. 直接选定方式、二次竞价方式、顺序轮候方式及适用范围。

直接选定方式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应当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二次竞价方式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明确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首先二次竞价一般适用于价格优先法的采购项目,其次,适用对象为采购人。对采购人而言,二次竞价可以节省采购人的采购资金,把有限的财政性资金用在单位最需要的地方,从而提示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对应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对象而言,其没有降低利益驱动,因此,二次竞价的启动主体只能是采购人。


     顺序轮候方式是指根据征集文件中确定的轮候顺序规则,对所有入围供应商依次授予采购合同的方式。


 每个入围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有一次获得合同授予的机会。合同授予顺序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所有入围供应商。除清退入围供应商和补充征集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调整合同授予顺序。


     顺序轮候一般适用于服务项目。主要考虑货物项目有产品型号。规格、品牌等差异,可能不太适合采用顺序轮候,因为如果采用顺序轮候,可能会出现某个供应商的产品满足不了采购人的需求的情形。


8. 代理机构代理服务可以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吗?

    主管预算代理微不可以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代理服务。如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可以通过主管预算单位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则采购人只能在框架协议采购的入围代理机构中选择,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的规定,因此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不可以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二.政策类热点问题


1.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征集供应商范围。


解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类供应商。包括货物类的生产厂商、代理商以及工程和服务类的承接供应商。


2.如何区分供应商,厂商,代理商,服务供应商?


解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厂商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商;代理商指与厂商签署代理销售协议、从厂商组织货源销售的组织或自然人。服务供应商指根据国家或行业要求,按照采购人需求,提供服务或施工的供应商。


3.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品目征集范围?。


解答:36个集中采购品目以及特色场馆采购品目。特色场馆包括但不限于防疫用品、绿色建材、科技创新品、行业精品等。


《2022-2023 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具体内容参考如下:http://www.ccgp-shanxi.gov.cn/sxCategory13/sxCategory103/63772.html。


4. 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货物类、服务工程类直接选定方式及限额标准。


解答:货物类直接选定由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中挑选符合需求的商品,并选择可提供该商品的供应商进行下单。


服务或工程类直接选定由采购人在卖场中挑选符合需求的供应商,并向其发送服务邀请,供应商接到邀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在线进行服务响应报价。


直接选定采购适用于货物、服务未达到20万元、工程未达到30万元的项目采购。


5.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货物类、服务工程类二次竞价方式及限额标准。


解答:二次竞价方式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创建项目,发布网上二次竞价公告,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报价,系统按照实质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中达到20万元、未超过50万元的货物、服务(除物业管理服务100万元以下)项目采购,工程达到30万元、未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采购。


6.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类二次竞价项目供应商入围方式。


解答:服务工程类的二次竞价项目分为【系统抽取】或者【抽取+邀请】两种方式。


【系统抽取】是由系统随机选取3-10家(抽取数量由采购人设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项目;


【邀请+抽取】是由系统随机选取大于等于2家供应商,采购人自主邀请大于等于1家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邀请数量小于抽取数量。(邀请+抽取总数不超过10家)。


7.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二次竞价规则。


解答:货物类的二次竞价规则:(1)成交规则:报价时间截止后,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品牌有2个及以上且报价供应商有3家及以上,系统默认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当多家供应商报价一致且均为最低报价时,系统默认报价时间最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终止规则:在电子二次竞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在报价时间截止后,成功提交报价的品牌少于2个、供应商不足3家;确认成交结果后,因故需终止项目,发起终止项目流程的。


服务工程类二次竞价:(1)发布规则:系统抽取/邀请+抽取(抽取数量不小于邀请数量);(2)供应商报价规则:被系统抽取或被邀请的供应商可进行响应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为总价;(3)成交规则:报价时间截止后,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有3家及以上,系统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3)终止规则:在定点二次竞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变更采购需求;在报价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或者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确认成交结果后,因故需终止项目,发起终止项目流程的。当多家供应商报价一致且均为最低报价时,系统默认报价时间最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8.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解答:(1)界面上加挂标识;(2)采购执行中电子卖场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当参与二次竞价的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或服务/工程由小微企业承接时,电子卖场给予8%的价格折扣;当提供的货物属于创新、绿色产品(含节能、节水、环保、低碳),属性出现叠加时,每叠加一个,价格折扣增加1%,上限10%。若供应商为中型企业,且无其他叠加属性时,给予7%的价格折扣。


9.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系统中如何区分中小企业。


解答:电子卖场有自测小程序链接,广大中小企业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电子卖场的供应商采用“信用+承诺”准入制,如实选择企业规模,如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则扣除对应的信用分。



二、供应商类热点问题


 (一)注册类问题


1.个体工商户可以注册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参与采购活动吗?


解答:可以。注册类型选择“企业”,按照系统提示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参与采购活动时,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享受针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价格优惠政策。


2.自然人可以注册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


解答:政府采购不得拒绝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但只有中国公民才能以自然人的身份参加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账号可以从旧卖场迁移吗?


解答:不可以,需要重新注册。  


4.供应商注册时,需要各个区域都注册一个卖场账号吗?


解答:供应商只需要注册一个账号即可参与全省采购活动。                                        


5.供应商如何注册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解答:供应商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承诺+信用”准入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信息,按照系统指引进行注册。如被举报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注册资格的,将按照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进行信用分扣除。


6.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特色场馆供应商如何注册?


解答:特色场馆供应商实行“承诺+信用”准入制度,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上传相关行业从业资质证明,按照系统指引完成注册。


(二)登录类问题


1.供应商登录卖场系统时提示用户名或密码错误?


解答:确认登录名是否为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认密码是否输入有误。


2.供应商通过登录界面【忘记密码】进行密码找回时,提示认证信息不匹配?


解答:(1)确认登录名是否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确认手机号码是否为注册手机号码。


3.供应商登录系统后,卖场首页提示用户信息未下达系统?


解答:供应商基本信息未维护导致的,需维护以下模块信息:(1)【供应商库】-【信息维护】模块,维护【资料维护】、【证照信息】和【账户信息】信息,其他模块信息选填; (2)【供应商用户管理】的【用户管理】信息,点击对应用户列表【编辑】,将所有用户信息完善;(3)退出系统,重新登录。


4.供应商如何修改电子卖场账号密码?


解答:供应商登录系统后,点击右上角人像图标,点击【修改密码】,按照系统指引完成密码修改。


5.供应商忘记电子卖场账号密码,如何找回?


解答:点击登录按钮下方的【忘记密码】,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册的手机号码,按照系统指引进行密码重置。


6.供应商如何修改电子卖场注册手机号码?


解答:供应商需提供注册时的手机号码以及新手机号码联系卖场客服4001718718或者在线客服进行注册手机号更改。


7.系统弹出提示缺少认证令牌是什么意思?


解答:系统登录超时,需要退出系统,重新登录即可。


8.供应商登录系统后,系统提示用户id为空?


解答:进入【供应商库】—【信息维护】和【供应商用户管理】维护信息,带星号和感叹号的都需要维护,维护好后再重新点击【卖场首页】进入。


(三)供应商完善信息类热点问题

 


1.供应商如何完善单位信息?


解答:供应商登录网址:https://shanxisheng-zfcgdzmcgov.cn/;点击【供应商库】—【信息维护】模块,进行单位信息维护:其中:【资料维护】、【证照信息】和【账户信息】为必填项,其它模块信息为选填项。


2.企业网址没有怎么办?


解答:没有企业网址其他信息这一项可以不填,“其他信息”不是必填项。


 


3.办公电话没有怎么办?


解答:可以不填或者填写“0000-0000000”即可。


4.如何修改供应商名称、联系电话?


解答:供应商登录网址:https://shanxisheng-zfcgdzmcgov.cn/;点击【供应商库】—【信息维护】模块—【资料维护】修改【基本信息】中供应商名称以及【联系人基本信息】中的手机号码。


5.供应商基本信息完善后下一步应该做什么?


解答:供应商信息完善后,根据实际选择申请相应的资质,具体操作路径如下:点击【应用中心】——【卖场首页】——【个人中心】——【资质管理】——【新增资质】。


(四)申请资质类热点


 1.不同类型的供应商如何申请资质?


解答:(1)货物类生产厂家申请厂商资质,入驻区域默认【山西省省本级】;信息类协议供货厂商申请【集采厂商(协议资质)】资质,提供品牌商标注册证书、协议供货项目中标通知书;非协议供货的集采目录的品目的厂商申请【集采厂商(非协议资质)】,提供品牌商标注册证书。绿色建材厂商申请【绿色馆厂商】资质。提供相关行业从业资质证明;防护消杀类厂商申请【防疫馆厂商】资质,提供相关行业从业资质证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内的产品和服务的厂商【科创创新馆厂商】资质。如是厂商授权的代理商申请厂商资质还需提供厂商针对山西省电子卖场的唯一授权书。(2)代理商入驻区域选择【山西省省本级】,选择【代理商类型】资质;(3)服务类和工程类供应商实行按区域征集,根据自身服务内容与区域,选择对应的入驻区域以及服务资质。根据各地市地市的征集要求上传协议供货项目中标通知书或者对应的资质证明,如:印刷经营可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等。   


2.申请集采厂商(协议供货)和集采厂商(非协议供货)资质时如何选择?


解答:(1)生产液晶显示器、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复印机、投影仪、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碎纸机、电梯、不间断电源(UPS)、空调机、家具用具、复印纸、润滑油的厂商申请【集采厂商(非协议供货)】。(2)生产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乘用车、客车的厂商申请【集采厂商(协议供货)】。  


3.如何获取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名单以及入围的产品及型号


解答:参考链接:http://www.ccgp-shanxi.gov.cn/sxCategory23/sxCategory231/sxCategory2311/index.html 。


4.代理商如何申请厂商资质?


解答: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厂商给代理商的唯一授权书。注:唯一授权代理商可全权管理标准商品,视同于厂商自行管理,全权负责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经销商的经营授权。


5.代理商如何添加商品,并报价销售?


解答:代理商没有录入商品的权限,代理商资质生效并获得厂商授权后,可在【标准商品库】中通过添加的方式把厂商已审核通过的标准商品添加到【我的在售商品】,点击【我的商品】-【我的在售商品】,点击右侧【上架】,操作成功后,状态变更为“已上架”;如需修改报价,点击右侧【修改报价】。在【我的在售商品】修改报价,点击修改报价后,在弹出的框内填写报价信息,完成后点击【提交报价】。


6.供应商申请资质入驻区划怎么选择?


解答:厂商资质,代理商资质入驻区划选择【山西省省本级】,服务工程类供应商需根据供商服务地区选择对应入驻区划。


7.供应商申请厂商资质,编辑品目信息时,品牌库里没有对应的品牌以及品目?


解答:(1)如品牌库无对应品牌,需联系在线客服并提供商标注册证书进行添加,1-2个工作日审核完毕;(2)如无对应品目信息,请核实资质申请是否正确。


8.供应商申请厂商资质,编辑品牌品目信息时,资质附件需要上传什么文件?


解答:品牌商标注册证。


9.申请资质时,提示“请选择协议范本”,如何操作?


解答:在【资质管理】列表,确认该资质是否为“草稿”状态,如果是,直接点击【编辑】,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一下步操作。


10.在【资质管理】列表,资质状态为“生效中”是什么意思?


解答:“生效中”代表对应资质已审核通过。


11.资质申请错了,如何进行修改?


解答:在【资质管理】里,点击【新增资质】,重新选择正确的入驻区划和资质类型即可。


12.可以删除资质列表的资质吗?


解答:暂不支持删除。


13.供应商新增资质时,对应的资质无法选择,如何操作?


解答:资质字体颜色是灰色说明该资质已经申请过了,在【资质管理】列表里找到资质状态为“草稿”的资质继续编辑即可。


14.资质审核通过后,如何继续新增品牌以及品目呢?


解答:在资质列表,找到对应的资质,点击【修改】,进行品牌以及品目新增。


15.资质被退回后在哪里修改?


解答:在资质管理列表中找到被退回的资质,点击【编辑】,按照退回原因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核。


16.为什么资质管理是空的?


解答:因为供应商还没有申请过对应资质。进入【个人中心】,点击【资质管理】,点击右上角【新增资质】,申请对应类型的资质。


17.已经注册成功为什么在首页供应商列表中搜索不到?


解答:请确认是否已申请资质,资质审核通过后才会在供应商列表中显示。


18.电子卖场如何增加新品目?


解答:目前电子卖场的商品品目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印发的《2022-2023 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设定,电子卖场会根据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19.如何查看资质申请是否审核通过?


解答:供应商点击【个人中心】—【资质管理】,在列表中查看资质的状态,如果为生效中则表示资质已核验通过;如果为草稿状态,请先提交核验。工作人员将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


20.协议供货商品型号如何变更?


解答:如遇产品改进、升级、政策调整等因素,各生产厂商在满足原协议采购招标要求的基础上替旧换新;若产品市场变化,需要调整的,向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


21.资质管理菜单在哪里?


解答:登录电子卖场后,点击【个人中心】—左侧菜单栏【资质管理】。


22.资质置灰了无法申请。


解答:如果资质范本是灰色的,表示您已经申请过该资质,可再次点击【资质管理】进入到资质列表页面,找到该资质。


(五)代理商授权类热点


1.代理商如何获取授权?


解答:供应商申请代理商资质,且资质状态为“生效中”,自行联系厂商获取授权。


2.代理商如何查看被授权的信息?


解答:代理商点击【应用中心】—【卖场首页】—【个人中心】—【资质管理】—【代理商类型】—【查看详情】。


3.厂商给代理商授权时,代理区划选择【山西省省本级】是授权全省吗?


解答:不是,授权区划是根据采购人的行政区划进行设置的,授权山西省省本级并不是全省范围,授权全省需选择所有区划。


4.厂商如何取消对代理商的授权?


解答:厂商在【个人中心】—【资质管理】,找到对应厂商资质,点击【授权代理商】,可查到已经授权的代理商单位名称,点击右边的【删除】即可取消授权。


5.有没有厂商授权代理商的模板?


解答:授权模板由厂商自行决定,电子卖场实行在线授权。


6.申请代理商资质时,需要选择品目吗?


解答:代理商无需选择品目,代理商需厂商授权品牌和品目,授权成功后,代理商直接引用厂商已上架品牌和品目信息。


7.厂商如何对代理商进行授权。


解答:厂商在【资质管理】模块,选择对应的厂商协议,点击【授权代理商】,填写代理商区域、代理商名称、代理商品目,并上传授对应品牌权书即可。


8.供应商列表中没有找到自己的公司。


解答:首先确认是否已申请了相应资质,如果已申请,确认资质当前的状态,当资质为“生效中”状态时,才可以在供应商列表中对应位置查询到公司信息。


(六)商品上架类热点


1.厂商如何上架商品?


解答:首先申请厂商资质,运营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在【我的商品】——【新增商品】,进行新增商品,商品保存后,点击【上架】,商品上架完成。


2.商品上架后,厂商如何修改商品价格?


解答:厂商先将商品进行下架后,修改商品主价格后,重新点击上架即可。


3.代理商如何引用上架商品进行报价销售?


解答:(1)代理商申请【代理商资质】,且资质审核通过后;(2)厂商对代理商完成授权且厂商商品上架完成;(3)在【我的商品】——【标准商品库】进行添加;(4)【我的在售商品】进行报价修改,上架。


4.代理商如何修改商品报价?


解答:如商品是为上架状态,直接点击【修改报价】进行价格调整;如果是已上架状态,先将商品进行下架后,点击【修改报价】进行价格调整,调整完成后,点击【上架】。


5.上架商品时提示请选择对应的协议?


解答:供应商上架商品需要选择厂商资质,如有该提示,需确认是否厂商资质且状态是否是“生效中”。


6.厂商新增商品时,发现无对应的参数值,如何申请新增参数值?


解答: 联系客服添加,需要提供品牌名,品目名称,参数项名称,新增的参数值,以及能体现该参数值的商品在售链接或者资质证明文件。


7.店铺主图如何维护?


解答:在【个人中心】——【个人信息】——【企业信息】——【企业销售信息维护】里完善企业logo。


8.厂商店铺的联系号码如何维护?


解答:在【个人信息】-【企业信息】中,维护上对应的【授权咨询电话】。


9.如何新增品牌和参数


解答:通过在线客服告诉运营人员需要新增的品牌及参数,如需新增品牌还要同时提供对应的商标注册证,大概1-2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10.代理商如何修改授权列表的电话号码?


解答:代理商点击【供应商库】-【信息维护】-【资料维护】,将联系人基本信息的手机号码更改,点击保存,即可。


11.商品名称不通过的原因是什么?


解答:商品名称应当按照“品目+品牌+型号+部分核心参数“的格式命名。


(七)服务上架类热点 


1.服务类供应商如何上架服务?


解答:在【个人中心】——【我的服务/工程】里点击【新增上架】,选择相应的区划和服务资质点击下一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架成功。


2.服务类供应商上架服务时,主图需要上传什么图片?


解答:上传单位logo,或与店铺相关的图片,或者营业执照。


3.服务上架区划怎么选择?


解答:选择与申请服务资质时相同的入驻区划。


4. 服务上架后如何修改联系人及联系人手机?


解答:供应商登录系统后,点击【应用中心】—【卖场首页】—【个人中心】—【我的服务工程】,找到对应的服务或者工程列表,点击【下架】,点击【编辑】修改对应的联系人及联系手机号码后,点击【提交】即可。


(七)采购类热点


1.采购人下单或者邀请供应商时找不到供应商,怎么办?


解答:(1)确认相应的货物或服务是否已上架:货物类的代理商在【个人中心】——【我的商品】——【我的在售商品】里,相应的商品状态是否是“已上架”;服务和工程类的供应商在【个人中心】——【我的服务/工程】里,查看已上架服务或工程的区划是否与采购人所在区划一致,并确认相应的服务或工程状态是否是“审核通过”;(2)确认货物供应商是否有采购人所在区划的销售权限:代理商点击【个人中心】—【资质管理】—【代理商类型】-【查看详情】:查看被授权的代理区划,如果没有需要联系厂商授权进行授权。


2.采购计划已经同步到卖场,下单时选择不到采购计划,怎么办?


解答:(1)确认采购计划的采购目录与在卖场购买的商品品目是否一致;(2)确认购买商品的数量、单价和总价是否超过采购计划的数量、单价和总价。


3.采购人可以一次创建多个品目的二次竞价项目吗?


解答:不可以,货物二次竞价项目只允许创建一个品目。


4.采购人创建货物类二次竞价项目时,可以推荐品牌吗?推荐几个?


解答:可以推荐,最少推荐三个品牌。


5.新建服务/工程类项目采购及货物类二次竞价采购时,提示“定点项目需求保存失败”怎么办?


解答:(1)确认采购需求中的数量、单价和总价是否超过采购计划的数量、单价和总价;(2)确认需求描述内容是否篇幅过大,如果需求内容较多,可以拆分为多条需求进行描述。


6.采购人可以将多个品目或同一品目不同型号的货物加入购物车一起结算吗?


解答:暂不支持多个品目或同一品目不同型号的货物一起结算,只允许单个品目或者单个品目下的同一型号商品结算。


7.采购人下单后能修改价格吗?


解答:下单后不能修改价格,如果需要修改价格,代理商需要在采购人下单之前修改报价。代理商在【个人中心】——【我的商品】——【我的在售商品】里选择对应商品,点击【下架】,然后点击【修改报价】,修改完成后点击【上架】。


8.供应商如何响应二次竞价项目需求?


解答:(1)货物类二次竞价项目:代理商查看【我的在售商品】已上架商品品目、品牌、型号及主要参数是否符合采购人二次竞价项目参数,条件全部符合可响应报价,反之不能响应;如不满足,则可以要求厂商下架商品,对商品参数进行修改调整后,重新上架,然后代理商重新报价上架后,即可参与报价。(2)服务、工程类二次竞价项目:被邀请的或者被系统抽取的服务类供应商,在【采购项目】—【服务工程类】,查看二次竞价项目列表,参与响应报价。


9.供应商响应报价后,还可以修改价格吗?


解答:(1)二次竞价项目:在报价期截止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报价,最终报价以供应商最后一次报价为准;(2)服务、工程类直接选定项目:在报价期截止前,采购人发起重新议价,供应商可以修改报价,最终报价以供应商最后一次报价为准。


10.采购人终止项目,成交供应商应该怎么做?


解答:成交供应商在【个人中心】—【采购项目】——【终止项目管理】——确认终止项目即可。


11.验收单和发票由谁上传?


解答:(1)验收单在采购人确认收货以后,在【我的订单】模块点击【验收】,下载验收单。然后线下签字盖章后上传已盖章签字后的验收单。(2)发票由供应商在【我的订单】,相应订单后的操作列里点击【上传发票】进行发票上传。


(八)合同类热点


1.起草合同时提示银行账号信息有误?


解答:供应商点击【个人信息】—【企业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维护】—【修改】,完善账户信息,点击【保存】,然后再重新起草合同即可。


2.合同确认后发现银行账号有误怎么办?


解答:首先需要采购人在政采云系统查看合同是否已经同步,如已同步,需要先在政采云系统撤销合同,然后采购人自行将合同退至草稿状态,供应商删除合同之后由供应商修改银行账号信息,重新起草合同后,再发送给采购人进行确认。


3.供应商拒不签订采购合同怎么办?


解答:若供应商已超过7个工作日拒不签订合同,采购人可联系电子卖场取消订单,同时扣除供应商相应的信用分。


4.采购合同怎么盖章?


解答:合同暂不支持在线签章,需供应商起草合同、发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打印合同、双方线下签字盖章、采购人确认合同时上传公示附件(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合同确认之后系统自动将合同信息推送政采云系统备案。


(九)注销类热点


1.公司注册时,注册类型选择为【自然人】,如何注销?


解答:提供当时注册手机号及单位名称(个人名字),联系客服注销。


三、采购人类热点问题


(一)账号类热点


1.采购人如何获取账号?


解答:新电子卖场采购人账号和采购管理云平台的账号是一致的, 如在采购管理平台进行了账号新增需在新电子卖场做同步调整,具体情况可向新电子卖场运营服务机构进行咨询,请联系在线客服或拨打客服热线:4001-718718。


(二)采购类热点


1.新电子卖场采购品目范围是否可以扩大?


解答:目前电子卖场的商品品目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印发的《2022-2023 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设定,电子卖场会根据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2.新电子卖场采购品目一定要在线上执行采购吗?


解答:省财政厅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建设了全省标准统一、规则统一的新电子卖场,并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新电子卖场采购实行电子化采购。


3.备案的采购计划在电子卖场看不到怎么处理?


解答:(1)只有当地区划上线之后新备案的采购计划会推送到新电子卖场。(2)在上线区划内,但计划推送不到新电子卖场,请确认计划备案时间是否在采购人区划上线时间之后,上线时间之前的采购计划按原采购方式采购、备案、支付不在新电子卖场执行;如采购计划备案时间在采购人区划上线时间之后,且仍在新电子卖场看不到该采购计划,请联系在线客服或者咨询4001718718 进行反馈。


4.项目既有目录内商品,也有目录外商品,应该怎样采购?


解答:电子卖场适用于目录内品目50万元以内的货物采购,如目录外商品属于配件且价格不高,可作为附加商品;如价格高,不适合作为附送商品,可通过线下分散采购进行购买。


5.采购人拒不签订采购合同怎么办?


解答:若采购人已超过7个工作日拒不签订合同,供应商可联系电子卖场取消订单。


6.采购计划是否可以退回按原采购方式进行?


解答:在已上线的区划内,采购只能按照新电子卖场标准规则进行在线采购,无法使用原采购方式采购,如采购人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或需要取消采购,可在【我的计划】菜单,点击【退回】按钮退回,退回然后在政采云采购管理平台进行调整。


7.采购人如何修改单位名称?


解答:采购人登录卖场系统-点击【采购人库】-【单位信息】-【编辑】点击编辑:修改单位名称即可。


8.采购人如何创建子账号?


解答:采购人登录卖场系统。点击采购人库,找到人员信息,点击【新增】,在新增用户对话框填写相应信息创建即可。


9.下单后,采购人如何更改收货地址?


解答:(1)订单状态是“待发送”、“待确认”、“已确认”状态可以修改收货地址;(2)修改流程:【个人中心】—【我的订单】中,在对应订单后面,点击【修改地址】,进行对应地址的编辑。


10.采购人创建货物类二次竞价项目是,二次竞价参数项可以修改吗?参数值可以修改吗?


解答:二次竞价参数项是卖场固定设置的不能修改,参数值可以在卖场现有数值内进行选择,如卖场现有数值不能满足采购需求,联系在线客服增加。


11.什么是自行采购?


解答:针对集采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部分,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采购方式。(需要注意的是,集采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部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政府采购。)


12.什么是分散采购?


解答: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13.什么是集中采购?


解答: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只要项目在采购中心相关采购平台运行,无论采取哪种采购方式或组织实施方式,都视为履行了集中采购程序。)


14.什么是政府采购?


解答: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集采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部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政府采购。)


15.电子卖场目前没有满足采购的商品、服务或工程怎么办?


解答:目前电子卖场的商品品目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印发的《2022-2023 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设定。


16.竞价最高限价如何设置?


解答:根据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17.采购人找不到验收按钮,如何进行验收?


解答:首先需要供应商发货,采购人确认收货,采购人在订单详情里就会出现验收按钮,按照【验收】。上传对应的验收单进行验收。


(三)合同类热点


1.公示附件上传什么?


解答:将电子卖场生成的采购合同打印出来后,采购人和供应商线下完成合同的盖章签订,然后将双方已盖章的合同扫描或拍照转为电子版上传。


2.供应商不履行或不按照采购合同履约怎么办?


解答:采购人可在线发起纠纷处理流程,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电子卖场将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若违规情况属实,将会扣除供应商信用分,且采购人可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求供应商进行赔偿。


3.合同附件上传错误了,如何更改?


解答:(1)合同已确认状态:1)需在政采云系统撤销对应合同;2)采购人自行将合同退回到草稿状态;3)联系供应商删除对应合同,重新起草发送;4)采购人重新上传附件并确认合同;


(2)合同待确认状态:1)直接联系供应商删除对应合同,重新起草发送;2采购人重新上传附件并确认合同。


4.采购合同在电子卖场显示已备案,但是在采购管理平台看不到怎么回事?


解答:请使用申请采购计划的账号登录采购管理平台查看已共享到采购管理平台的合同,如仍无法查看,请通过在线服务咨询。


5.验收单上传错误了,是否能修改?   


解答:不能,验收单只有该采购单位可查看,不在平台进行公示。


6.如何生成合同?


解答:代理商在【我的订单】页面中,点击【起草合同】,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点击【发送】,等待采购人确认。


7.采购合同是否允许转包履行?


解答:不允许。


(四)发票类热点


1.发票上传错误了,是否能修改?


解答:不能,非必要流程,可选择不上传,上传错误对后续流程无影响。


2.多个发票,该如何上传?  


解答:多张发票需合并至一个文档上传。


(五)公告类热点


1.在哪查看采购公告、成交公告、终止公告?


解答:供应登录卖场系统,点击【应用中心】-【卖场首页】-【采购公告】模块中,查看货物类、服务工程类对应的公告。


(六)订单类热点


1.如何取消订单?


解答:(1)货物类订单取消(合同已确认状态):1)采购人需在政采云系统撤销对应合同,采购人自行将合同退回至草稿状态;2)采购人在卖场系统,点击【个人中心】-【订单管理】-【我的订单】-找见对应订单,查看详情,点击【确认退货】;3)供应商在卖场系统,点击【个人中心】-【订单管理】-【我的订单】-【我的退换货单】中,找见对应订单【同意退货】。


(2)服务工程类订单取消(合同已确认状态):1)采购人需在政采云系统撤销对应合同后,采购人自行将合同退回至草稿状态;2)采购人在卖场系统。点击【个人中心】-【采购项目】-【服务工程】找见对应项目,点击【终止项目】;3)供应商在卖场系统,点击【个人中心】—【采购项目】—【终止项目管理】,找见对应项目,点击【确认终止】。


(3)货物类订单取消(合同待确认状态):1)采购人在卖场系统,点击【个人中心】-【订单管理】-【我的订单】-找见对应订单,查看详情,点击【确认退货】;2)供应商在卖场系统,点击【个人中心】-【订单管理】-【我的订单】-【我的退换货单】中,找见对应订单【同意退货】。


(4)服务工程类订单取消(合同待确认状态): 1)采购人在卖场系统。点击【个人中心】-【采购项目】-【服务工程】找见对应项目,点击【终止项目】;2)供应商在卖场系统,点击【个人中心】—【采购项目】—【终止项目管理】,找见对应项目,点击【确认终止】。


(七) CA服务类


       供应商应当使用山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发布的数字证书及签章(以下简称“证书及签章”),进行系统操作。使用供应商证书及签章登录电子卖场投标(响应)客户端进行的一切操作和资料传递,以及加盖电子签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数据电文资料,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由供应商对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签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已办理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在校验证书及签章的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应当按要求办理证书及签章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


      供应商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